1.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、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、所选课程(含计划外)全部通过、课程成绩平均绩点(GPA)达到要求、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、学术成果达到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》的有关要求后,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。
2.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应包括开题报告、中期检查、论文评审与答辩。
3.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,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培养资质。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。
4. 学院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,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、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。
5. 答辩会应遵循 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公正合理” 的原则,发扬学术民主,以公开方式进行(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)。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:
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;
学位申请人或者导师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、评阅意见等情况;
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,学位申请人答辩;
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。
6. 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,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答辩通过的,建议授予硕士、博士学位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答辩未通过的,经答辩委员会同意,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(含结业转毕业年限)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。
7. 硕士、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,应在学院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(电子版)和学位申请表(电子版)等材料申请相应学位。